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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模gou样!从他所做的事情来看,这跟动物有什么区别?
真的是道德沦丧,人格扭曲!
一图带你回顾,整件事情的经过:
从鲍某明的简历来看,是一位“法律专业高材生”,这不就是应验了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吗?希望能够从重处罚,以儆效尤。
当然,对于题主所提出的这个问题,还是过于片面,需要正确看待。
并不是说这类事情在高校就容易发生,只是有太多的黑暗面,没有爆料出来。这个行业也都有这样道德沦丧的情况,所以解读不能针对于此群体。
各行各业都存在这样极端的现象“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事情发生对于这个群体而言,是一个“悲剧”,当然,你要相信一点“这个世界上,好人远比坏人多得多”。
更多城市的应该是去从此次事件汲取相应的教训,已过去他人。现在这个社会过于浮躁,出现问题总是把这一个行业所有人连续在一起,共同批判。和否定他们以前作出的诸多贡献,试问,这样应该是不合理的吧?
没有什么好说的,具体问题具体看待吧,只希望这样的laji能够尽快灭绝!
高校为何频频出事,我们知道我们的教育体制从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由紧到松的一个管理模式。
高校对教职工的管理是比较松散,更多的是给予自由,出于大学其实和社会是非常衔接紧密结合的一个系统。
道貌岸然。在我们的心目中,我们认为有文化有知识的人品德更是过关的,我们信任他们,给了他们更多的权力更多的信任感更多的自由。
往往因为我们的信任感他们抓住我们的人性弱点装了空子。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的心态。
另一个方面,我考虑的是高校的师生压力特别大。导师带团队做项目,学生要做论文出结果,压力的环境下,有些学生可能就想走捷径,也有可能给了居心叵测的人机会。
我们要学会分辨人加强自我保护,然后一定要脚踏实地,任何事情都没有捷径。如果遇到骚扰的情况,要收集好证据,及时报警,同时向学校纪检部门反映情况。
很多时候环境所迫,但是我们能做的保护自己的最好的武器,就是不断地增强自己的实力,调动社会以及各方面的力量来为我们增加筹码。
对于那些违背人性道德的人绝不能姑息,也不能采用忍气吞声的态度。我们知道这种事情,有一次就有第二次就有无数次。
我们社会还是支持正义鼓励善良的社会,学会勇敢的发声,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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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是这次出事,我们还真不知道这位鲍毓明既是烟台杰瑞集团的高管,又是中兴通讯的独立懂事,还有西南政法大学的兼职研究员。不得不佩服此人果真神通广大。若不是这次南京警方竭力追踪,这事儿说不定还会像一年前那样不了了之。
先为南京警方点个赞,大家如果去看过南京警方和烟台警方的对话录音,在敬佩南京警方一路追责负责到底的精神的同时,大概也会对烟台警方充满了一万个疑问吧?
身为律师,同时又兼政法大学研究员,大概对法律摸得比任何人都透彻。可能也正是因为如此,如果他想要去做,才更容易钻法律的空子。所谓流 氓不可怕,就怕流 氓有文化。
至于说高校为何屡屡出事,我想,除了高校对教职工的管理比较松散之外,或许在更多的人心目中,这些人有文化,不会做出人 模 狗 样的事来,对他们疏于防范,谁料想这些人就是那披着 羊 皮的狼?所以才让他们钻了空子。警惕!!!
鲍某明,能在大学任教?
老穆查了一下网络,果不其然!
他是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法治企业研究员。
同时,他还是原杰瑞集团副总裁、中兴通讯原独立非执行董事……
老穆忽然想到了上海财经大学原教授钱某胜。他曾担任多家公司的独立董事,从中至少获取了418.9万元薪酬。经历性骚扰女学生丑闻后,他就辞去了五家上市独立董事。
鲍某明经历性侵养女丑闻后,面临同样的遭遇!
他被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法治企业研究院解聘了。
中兴通讯已收到鲍某明的辞职申请。
杰瑞集团闻知此事后,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如此看来,做人,还是要有最起码的底线!
作为公司高管,竟然性侵自己的养女,真的让人不齿!
据媒体报道,鲍某明第一次性侵养女是在养女刚满14周岁后,真不知是巧合,还是他刻意钻了一个法律空子?
想想都后怕!
试问,这样的人,将来出狱后,谁还敢录用呢?
高校为何会屡出这样的丑闻呢?
老穆想说,哪个行业没有一两个“另类”呢?
只能说,今后的高校要加强对老师的品德教育,尤其是对挂职的老师。
朋友们,你们对此有何看法?欢迎大家在下方评论区留言!
鲍某到底是否性侵了“养女”?
鲍某,男,1972年出生。
曾任烟台杰瑞集团副总裁。
2015年,鲍某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了“养女”小芳(化名)的母亲,经过多次协商,由鲍某领养了小芳。当时小芳14周岁。小芳的母亲说,小芳从小磕磕拌拌,给她找一个养父冲一冲。
按照领养法规定,男性单身领养女性的年龄必须相差40岁,而鲍某与小芳只相差29岁,并不符合领养条件。他们也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领养手续。实际上,他们属于民间私下领养,并没有法律意义的领养关系。鲍某与小芳,并不是真正的养父女关系。鲍某也没有与小芳的母亲结婚。
无论从那方面来看,鲍某与小芳都不存在养父女关系。
一个40多岁的单身男人,去认养一个14岁的养女,这里不得不让人去产生一些猜测。
2019年4月9日,小芳向警方报案,说鲍某性侵了她,而且性侵已达4年之久。
2019年4月26日,烟台警方撤了案。理由是:综合各种证据,认为鲍某不构成犯罪。
2019年10月,小芳再次报案。烟台警方根据当事人及律师提供的新证据,于10月9日再次立案侦查。此案侦办中。
那么,鲍某是否性侵了小芳?鲍某本人讲,他对小芳是百般宠爱,要星星不给月亮,是小芳恩将仇报。
究竟是鲍某知法犯法,干了不可告人的勾当;还是小芳恩将仇报?
我想法律是会得出一个答案的,正义是会得到伸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