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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经销假冒产品的法律责任分两种:一是民事责任,因为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失的,销售商应负责赔偿;二是刑事责任,这要分应知、明知或不知,不知者没有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表法律讲堂的故事是否侵权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法律讲堂的故事是基于真实事件和法律案例改编,且未侵犯当事人的隐私和名誉,那么通常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故事涉及虚假陈述、恶意诽谤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例如抄袭他人的作品,则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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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情况是第三人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首先,第三人侵权的责任是肯定的,但问题在于网络平台也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得具体分析。其一,如果你告知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事实并要求采取措施的,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就扩大部的损失部分,由网络用户(侵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权人)的行为是侵权而容忍的,与其承担全部的连带责任(此情形不以受害人告知为前提,但需要受害人举证)。
接下来,我再说你去哪里诉讼:侵权纠纷的一般规定中,此类侵权案件是两地管,即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计算机的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则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地。简单说,你可以选择侵权人的住所地和你的住所地,以及网络服务器设备的所在地,建议你在自己的住所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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